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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我哥曾在一次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撞成重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当时对方只赔偿了一些医疗费、误工费等。请问:我哥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明申律师作出回复:对此,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这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第九条还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但是,因为残疾赔偿金系针对未来收入的损失,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精神抚慰金系针对受害人精神所遭受的痛苦,其性质属于精神损失赔偿,因而两者系不同性质的赔偿范畴,并无相通之处;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比《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的要早,其残疾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因此说,如果你哥因伤致残,可以同时索赔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