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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很多人都比较关心主要对哪些罪名作出了修改。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就是对受贿罪量刑方面的调整。究竟刑九对受贿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怎样的修改呢?明申律师小编带来受贿罪量刑标准,马上为您详细解答。
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根据 《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看完上文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作出了怎样的修改吧。由于受贿罪的量刑是参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的,虽然在刑九中没有直接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修改,但是通过修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间接的修改了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更多受贿罪的知识,你可以到明申官网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