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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标准,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就意味着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2.3亿,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6.7%。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比重提升到17.8%左右。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如何保障、改善老年人生活水平,成为越来越多家庭面临的难题,也是整个社会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不少老人晚景令人唏嘘,子女本该尽孝,却只惦记老人手中的钱财,手中有钱,围作一团,分了钱财,作鸟兽散。
老人的再婚问题,一家人也有大打出手,别说两家子女不顾情面,谁能顾及老人生活里真正的需求。
羔羊且能跪乳,乌鸦且知反哺,为人子女愿我们能回馈给父母爱和理解。
案例:子女争房 花甲老人相继离世
老汉脾气难留人
老汉早已退休,年轻时创业,积蓄了一定的财富,但因性格暴躁,婚姻并不顺利。遇事冲动,爱大吵大闹,之前经历过两段婚姻。
97年,老汉年岁渐长身体欠佳,迫切需要人照顾。经人介绍与丧偶的老太相识,结为夫妻。老汉得到照顾,老太晚年生活也有了更好的经济保障。
老太性格温顺,长期相处后,了解老汉的性格,不与老汉正面争吵,喜欢冷处理。长久下来,老汉觉得老太态度冷淡,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心生嫌隙。
婚姻反复
共同生活三年后,两人于2000年协商离婚。
因为两人性格较为互补,彼此也没有找到更合适的伴侣,离婚不离家,两人仍生活在一起。
2005年双方决定复婚。
复婚后老汉没有改变暴脾气,老太感觉两人性格差异太大,难以长久生活,自愿于2009年净身出户离开老汉,两人再次离婚。
之后,老太切断了与老汉的一切联系。
父子关系不缓和
老汉结束这段婚姻后,生活无人照顾,与她人有过一段8个月的婚姻,女方不愿照顾他而离婚。
婚姻数次失败使老汉心灰意冷,认为还是亲情可靠。
为此,他在儿子住所不远处买了间车库居住,期待修复父子关系。奈何“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紧张的父子关系并未得到缓和。
频换保姆
时间迈入2010年,老汉年逾古稀,体重严重超标,痛风等疾病缠身,生活无法自理,只能聘请保姆。但很少有人能够忍受他的暴脾气,做一段时间就离开,他陷入频繁更换保姆的艰难境地。
老汉再次想复合
当年老汉抛妻弃子离开家庭,与子女的关系淡薄,彼此往来甚少。老汉儿子与老汉难有共同语言,双方矛盾难以化解;女儿远嫁他乡,鲜少回家。
老汉膝下无子,因为有“儿子养老”的传统思想,女儿们也有公婆要侍奉,她选择了独居。
与儿子不和,与保姆不睦,孤单、失落的老汉再次萌生了找老伴的念头,这个人要既能适应他的脾性,又可以照顾他的日常。
回想起前妻老太的细心、体贴,他便四处打听老太下落,知道老太尚未再婚后,他希望老太能够回到身边,陪伴并照顾自己,但老太拒绝了他的邀请。
前妻回归 相约度余生
不死心的老汉,找亲戚、熟人多次做老太工作,同样缺人陪伴的老太经不住三番五次邀请,两人便又生活到了一起。
老汉为老太购买了戒指项链,还把工资卡交给她,由她负责家庭生活开支、用品购置等。念及多年婚姻及老太的照顾之情,13年7月,老汉出钱购置了夫妻墓地,以待两人百年后合葬。
买房
老汉腿部痛风,不宜生活在潮湿的车库,加上老太回来,老汉决定在医院附近购买一套住房,以供两人生活居住,也方便自己入院治疗。
14年6月,经中介撮合,老汉以3.8万元购买位于县人民医院旁边的房屋一处。
此后由老太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老太。为购买该房,老汉出资3.8万元,过户费1.56万元由老太出资。
办理过户手续后两人入住新居,一个负责买菜做饭,一个负责看病养生,像所有的夕阳恋一样,互相扶持,相互照顾,也伴随着偶尔的拌嘴、争吵。
再生争端
15年1月,因生活琐事,两人又发生争吵,老太赌气几天不理老汉,行动不便的老汉火冒三丈,通过朋友联系到儿子,希望儿子能够回来照顾自己。
老汉儿子见年迈体弱的父亲几日无人照顾,心有感慨,又听父亲说其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老太名下,甚为不平。老汉儿子不再提及过往嫌隙,接过照顾父亲的接力棒,老太随即搬离住处。
老汉儿子要争房
老汉儿子认为所购房屋房款由父亲支付,应当登记在父亲名下。老太是请来的保姆,她擅自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15年1月5日,老汉儿子联系老太到老汉住所,协商房屋归属。
老太赌气说:“(房屋登记)当初写我名字是开玩笑?房屋我就拿回给你。”老汉回答:“拿回给我?一下要,一下又不要。”
后来老汉病情恶化,无法正常交流,此次录音成为老人处理房屋归属的关键证据。
立案次日老汉离世
老太口头答应将房屋过户给老汉,但想到自己已尽多年照顾义务,老汉却不念旧情,心里委屈,与女儿们商量后,便不再接电话,归还房屋一事搁置。
老汉儿子联系不上人,便写了一份报案材料,向老汉宣读后,报案至公安机关,称老太诈骗,将属于老汉的房屋登记为其名下。公安机关认为,双方系民事纠纷,未予立案。
15年8月,老汉儿子以老汉代理人身份到法院立案,诉讼请求是要求返还诉争房屋。
老汉或知天年已近,立案次日,因病去世。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并未能画上句号,16年10月上级法院裁定由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老太病重愿调解
诉讼期间,老太被查出患有癌症,身体状况急剧恶化,不想留有遗憾的老太有意接受调解,愿将房子作价进行分割,与老汉子女各分得部分价款。
眼见老太有意退让,老太女儿为母亲叫屈,哭诉母亲的遭遇:“现在这个房子,本来就是考虑到与我妈妈之前的夫妻情分和这几年照顾之情送给我妈妈的,现在他儿子想要,就说是不当得利,我妈妈太吃亏了。”
审理前老太亦离世
开庭审理前,在子女的争吵中,老太不幸于16年12月因癌症晚期医治无效去世。
“老人家年龄大,打官司折腾人,要不是你们胡搅蛮缠,我妈妈的病也不可能这么快就恶化。都说‘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炷香’,这个官司我们还真得打到底了。”悲愤的老太女儿,把母亲的死亡怪罪到了老汉父子身上,彼此对立的情绪更加激烈。
带着遗憾与不甘,两位老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分别离世,留下各自继承人继续争夺诉争房屋。
子女的较量
老汉儿子,找房东和老汉同事作证,证明购房款系老汉全额出资,老太只是作为保姆代办购房事宜。
老太女儿,找到房屋中介和老汉的病友作证,证明当时办理登记手续时,因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房屋只登记在老太名下,老汉对此明知,且明确对外表示赠与是弥补对她的亏欠。
经历了离婚、复婚又离婚风波,两位老人最终走到一起,二人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了十多年,感情基础是有的。可叹的是,两人因一次生活琐事引发争吵,将双方子女牵涉进来,继而产生了房屋之争,后续发展形势已不是老人所能控制。
本案纠纷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双方子女为房屋的权利归属争执不下,双方子女都急于作父母的代言人,老人的真实想法似乎在子女们的争执中被淹没了……
举证责任的分配
老汉方证明老太方隐瞒实情、欺骗登记?
老太方证明房屋是赠与所得?
是赠与,赠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结案
两位老人曾为多年夫妻,关系密切,彼此熟悉对方生活习性,老汉疾病缠身,老太积极照顾,老汉将工资卡交由老太支配家庭生活开支,还为老太购买了对戒、手链、合葬墓地,一起搬入诉争房屋。不宜简单认定为雇主与保姆关系。两人有共同照顾,相伴到老的意愿。
购买诉争房屋前,老汉曾先后购买过两处房产,对房屋登记必须由权利人到场签字程序知悉,经历多次诉讼,具有较强法律认知能力和法律保护意识。
根据谈话录音,也没有老太隐瞒房屋登记实情的陈述,老汉也没有明确提出要求返还房屋,可确认,老汉对房屋登记情况自始知晓,老太不存在私自登记行为。
诉争房屋已完成登记,老汉放没有证据证明老太一方存在隐瞒登记的情况,而综合谈话录音及两位老人生前共同生活的系列言行,可以确认房屋系二人共同购买,老汉将其享有的权益赠与老太。
同时认为,两位老人曾为多年夫妻,关系密切,现在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照顾,解决了养老难题,赠与行为互惠互利,不侵害他人权益,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房屋赠与符合生活常理和逻辑,老太方已尽到合理说明义务。诉争房屋登记行为已经完成,赠与财产已转移,非因法定事由不可撤销,无证据证明该赠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故驳回了老汉方诉讼请求。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为: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息诉服判已枉然
案件判决后,双方未上诉,但积怨较深,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主审法官多次回访案件当事人。后老汉儿子表示服从判决结果,不再上诉;在确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老太女儿亦无激烈言辞。
随着双方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夕阳恋人房屋争夺战落下了帷幕。两位老人已驾鹤西去,曾经共约百年后合葬的美好愿景终成一场空,徒留一地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