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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工伤离职两年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驳回
劳动者在职期间,受工伤后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离职并不再提供劳动,两年后劳动者因身体不适,能否要求确认在工伤发生后的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诉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2014年4月,原告卢先生入职某公司,岗位为电焊工。2016年6月某日,卢先生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卢先生未再前往公司提供劳动。两年后,卢先生发现自己行动不便、丧失劳动能力,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在其工伤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给付卢先生工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50万元。
在庭审中,公司提交了一份证明,证明载明了卢先生与公司,在试用期间因违规操作碰到头部,公司给予及时治疗并痊愈,并与2017年7月5日自行离职,此后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同时被告出具了6-7月工资结算单,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已经结清卢先生工资。
法庭认为,卢先生虽申请对证明及工资结算清单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因其未按鉴定机构要求垫付费用导致鉴定终止,故法庭对公司提交的证明据证实予以采信。因卢先生已于2016年7月5日离职,且卢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庭驳回卢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