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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醉亡,全桌担责”,法律之手伸的过长?

近日,在一场喝酒聚餐后,湖南平江县农民钟某因酒精中毒死亡,死者家属将同桌及餐馆老板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同桌人员、餐馆老板均需担责。近年来,此种案件多次出现,判决结果也让人们对于“义务需担责”的话题产生讨论。



“一人醉亡,全桌担责”,是否过于苛责?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记协评论部的观点吧!



认为合理


黄晶晶

酒文化需要与时俱进。 小饮怡情,大饮伤身,聚会饮酒的确能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但前提是必须把握好尺度。

近年来,喝酒劝酒致死的新闻被频频曝出,绝大多的司法判决都是同桌人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这种做法尽管在现阶段与传统的人情观念有所矛盾,但通过长期实行,的确能警醒人们在酒桌上要对自己的饮酒行为负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人们去学习有关饮酒健康方面的常识,更好地负起在酒桌上劝阻他人过度饮酒的义务,可以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健康饮酒氛围。

所以,我们对于传统酒文化,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如果能借此机会,对传统酒文化中劝酒、灌酒等落后习俗进行改良,让酒文化与时俱进,又何乐而不为呢?



肖炜涵

中国的酒桌文化历来就是无比热闹豪放,劝酒和拼酒现象比比皆是,但是这必须是在一条底线以上。劝酒者言语上的刺激起哄,很容易导致饮酒者无度饮酒,不加以约束肯定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同桌也有义务出言提醒饮酒者,应根据关系的亲疏适当的劝诫。若发生劝酒或是不劝诫的情况导致饮酒者死亡,同桌由于照顾不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安雨馨

首先要肯定的是醉亡者通常是成年人了,他们对自身身体状况、饮酒后的后果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所以醉亡之后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通常为60%到80%,而现在要同席人也担责,是因为他们负有不能互相拼酒、劝酒的义务,对饮酒过多者还应负有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

设想如果和你同桌喝酒的友人醉亡了,你的内心会毫无波动觉得与自己完全无关么?现在只是把这种责任量化,让同桌人承担余下的40%到60%的责任,我不是学法的,但我觉得,这样规定的出台,至少会对恶性的拼酒,为了场面的强行劝酒起到一定的制止运用,让那些起哄的人在大喊:“感情深一口闷,不喝就是不给我面子”的时候有一点点的迟疑,让这样的话少说两句。



周鹭良

由于法律并不只是为维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产物,也是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社会规范。此次事件中,法院判决同桌未劝阻者和老板赔偿,其最终目的并不仅仅是分担责任,更多的是希望借此警醒当事人和社会人文环境。

从传统历史角度来看,我们在同行者酗酒的情况下,并不会对其进行严厉制止,更多的是“各扫门前雪”,任其发展也不愿被之后的结果牵连。

当年受扶老人却被碰瓷一事影响,大众对此类敏感事件更是敬而远之,但人们越是自保处理,事不关己,那么社会整体背后隐藏的安全隐患也就越大。为了营造一个在公共环境中有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人文环境,为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形成良性的氛围,才是判决和罚款的最终目的,所以此举未为不可。



李蕊蕊

中国有句俗话叫“无酒不成席”,但喝酒一定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特别是相互之间的劝酒,一定要把握好尺度,酒席上劝酒要有度,聚会本该是一个让人放松,舒缓紧张的时刻,却让酒精充斥着人们的头脑,这令很多人对参加酒宴望而却步。因此一人醉酒身亡,同席饮酒者有责的判决惯例更能够使人们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畸形的“劝酒文化”,也能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认为不合理


林佳豪

一人醉亡,全桌担责实则是在要求人们将他人的生命看做与自己的生命一样重要,不仅仅限于不伤害他人,还要像保护自己一样保护他人,将保护他人视作一种义务。能做到固然是好的,但这样的要求未免有点高了。法律规定不可以伤害他人,却不应该要求每一个人承担保护他人的责任。



焦冰婵

对于朋友喝酒的问题,法律的手是否伸得过长?不可否认,法律是硬性的不容更改的,可一桌带有酒文化的同村人喝酒已经带有很多感性和不可控因素,关乎到个人的身体情况,当时喝酒时死者主被动的因素。该法律可以发挥到限制老百姓酗酒的客观作用,但让全桌人甚至酒店老板担责未免求全责备,违背了法律精神。换个角度再言之,一般酒店都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标志,死者自带酒水已经是违背了契约,酒店老板还需要担责真是比窦娥还冤。



计栩

觉得该判决结果有失公允,用这样的标准来判责,是对同桌人的很大程度上的不公平,这些人甚至可以说是无辜,由于事情的不精确性,很多时候无法在判责过程中知道当时具体情况,是死者本人不注意身体情况还是他人劝酒,再者也存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所以,要判定同桌的人有责任,也应该有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过程,完善细则,才能对所有人公平。



张钰

“一人醉酒 全桌担责”:这样的法例规定显示了司法正在越来越完善,但是同样的,它是否太过单板,存在“一棒子打死”的弊端。逝去者因酒局的酒失去生命,劝酒者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未劝酒者呢?他们有什么过错么。希望法律少一点“粗暴”,多一些“思量”。



高雯阳

“一人醉亡,全桌担责”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连坐。我们只有在对当事人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才会实行连坐。在当今社会下,我们应该要求每个人为自己负责,而不能要求他人为自己负责。特别是每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要有一个准确的把握,既然不能喝酒,那就不要喝,这才能真正的解决醉酒致死的问题,而不是通过连坐来发挥大众监督作用从而来遏制此类现象。即使桌友担责了,那么没有桌友自己喝酒死亡又该怎样处理呢?



“喝酒”作为社会中的一种特殊符号,饮酒者与同桌就会形成相应的关系。而这层关系不仅仅是道德范畴的,也是法律层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与道德本就不是并驾齐驱的两匹马,道德基于法律,法律维护道德。“法律”不仅仅要作为结果的审判,更需要有先前的震慑性作用。 如果“见死不救”仅是道德范畴,舆论也就不会哗然一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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