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排行
2018.05.31
2018.11.06
2018.05.30
2018.05.31
2018.05.21
编辑推荐
2018.05.31
2018.05.31
2018.05.31
2018.05.30
2018.01.09
2017.12.25
2017.12.25
2017.12.19
2017.12.19
2017.12.19
相关阅读
原告吴先生诉称,2009年7月,其与邓某某、许某某出资成立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春秋时代公司”),经营影视制作业务。之后,被告吕先生以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47%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
2014年7月,吕先生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成立与北京春秋时代公司同业性质的春秋时代天津公司,并利用职务之便将北京春秋时代公司巨资拍摄的电影《战狼》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转移至自己设立的春秋时代天津公司,将巨额经济利益窃为己有。为此,吴先生对被告吕先生提起股权转让合同之诉、公司关联交易之诉和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并配合办理公司股权变更事宜,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和解金160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和解金320万元,剩余和解金拒不支付。
吴先生认为,被告吕先生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先生支付和解金及违约金共计2080万元。
被告方辩称,所签和解协议是在原告恶意诉讼下受胁迫签订的,在被告已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原告向工商局发布申请阻碍工商变更登记,虽然吴先生的申请已经撤回,但是律师函没有撤回,被告为了顺利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才签订和解协议。原告虽然履行了和解协议上的义务,但是另行制造了影响和解协议的事项,影响了股权转让。另外,和解协议属赔偿性质,但并不对应原告的任何损失。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差距较大,法官决定不再当庭组织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