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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他十分爽快的转给女友15万元,让她去韩国进行吸脂减肥手术;分手后,他以涉案钱款属于彩礼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两人恋爱期间对女友的消费性馈赠,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52岁的储某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妻子为他生下了三胞胎。夫妻二人拼命挣钱养家,日子过得充实而快乐。然而几年后,妻子却因辛苦劳累突发疾病倒下,再也没有醒来。储某强忍着悲痛,把自己全部的精力都用在工作和照料三个孩子上。
随着时间的流逝,孩子们都渐渐地长大,而储某的经济状况也逐渐好转,然而储某每至深夜,看着空洞洞的家,总觉得生活中还缺少点什么。于是,储某经常混迹于各大婚恋网站,希望自己能邂逅一份美好的感情。
2014年6月,储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了施女士。同年8月,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施某比储某小13岁,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交往初期,他们像普通恋人一样经常约会,度过了一段浪漫甜蜜的时光。
两人交往中,储某总觉得因自己年龄偏大,周围的亲友时常对施女士指指点点,为了不让施女士受到委屈,爱面子的他总对施女士有求必应,出手阔绰。2014年11月初,储某见施女士愁容满面,以为发生了什么事,急忙问询。施女士诉说自己近几年一直比较胖,几次减肥都不见效果,想去韩国进行吸脂减肥手术,但需要一笔不菲的费用,为此她愁闷不已。
“你咋不早和我说呀,需要多少手续费用,全部我来出!”2014年11月间,储某先后三次通过银行累计向施女士转账15万元。12月,施女士如愿拿着这笔钱赴韩国进行了吸脂减肥手术。
2015年3月,储某向施女士求婚,施某说她很享受恋爱的时光,希望储某能再等等,储某对此十分不悦,两人第一次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随后半年多的时间里,两人因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又多次发生口角,储某的态度让施女士心寒。2015年10月,施女士正式向储某提出了分手。
“你知道感恩吗?我花了15万让你去韩国整容,你就这样对我的吗?”储某回短信气愤的质问施女士。2016年2月,施女士与他人结婚。
2016年10月,储某一纸诉状将施女士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他转给被告的15万元属于彩礼钱,请求施女士如数返还。
法庭上,施女士辩称,双方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订立婚约,15万元整容费用系消费性赠与,不属于彩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根据南通本地民俗,男女结婚前一般会先订立婚约,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基本形式,并大多会有父母或亲朋好友在场见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储某给付施女士金钱的方式系分多次转账汇款,且其转账行为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储某主张其所汇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转账汇款时,具有与施女士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储某恋爱期间对于施女士的消费性馈赠。现储某要求施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