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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犯罪9成为熟人作案,辽宁法院宣判三起猥亵儿童案

以方便面为诱饵,他将邻居家6周岁的小女孩骗至家中,随即实施猥亵行为……


近日,辽宁法院对三起猥亵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害人年龄最小的女孩只有6岁,最大的男孩13岁。


由于案件均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因此三起案件均不公开开庭审理。三名被告人均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分别获有期徒刑四年到三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一:他多次猥亵女朋友外甥女


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处男女朋友关系,王某某居住在李某某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的家中。


其间,王某某的外甥女被害人小莲(化名)(2005年2月22日生)多次到李某某家找王某某并留宿。李某某趁此,于当月某日傍晚将小莲拽至其家门前广场附近的玉米地里,对小莲以亲吻等方法进行猥亵,并在晚上趁小莲熟睡之时,多次对小莲进行猥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猥亵未满14周岁的女童,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二:他猥亵13岁周岁男童


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小军(化名)(男,案发时13周岁)相识。在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手机登陆聊天软件“QQ”,5次约见小军到大连市金州区多地,并对其进行猥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满足性欲,多次猥亵未满14岁儿童,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三:他酒后猥亵邻居家女孩


被告人代某某与被害人小芳(化名)(女,2007年3月出生)同系庄河市某屯居民,且系前后院邻居。


2013年6月4日18时许,代某某酒后来到小芳家中,以给其方便面为诱饵将小芳骗至自己家中,在自家对小芳嘴部进行亲吻,还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小芳返回家中即分别向其父亲、母亲哭诉了自己被代某某侵害的经过。



      近年以来法院审理了30余件强奸罪、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案件。法院发现,被害人低龄化的趋势明显,相关案件中,14岁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约占全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40%,年龄最小的被害人还不满4岁。



罪犯与被害人是亲戚、邻居、同学、师生、朋友等关系的“熟人作案”约占全部案件的31.87%,而在猥亵儿童犯罪中,这一比重更高达90%。

此外,利用社交网络犯案的比例也很高。该院审理案件中,有60%左右被害人是因为与网友见面而遭遇性侵,此类被害人年龄集中在15至18岁。

通过个案审理,法院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疏漏。比如带女孩子到宾馆开房发生的性侵案件中,宾馆方面对于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开房,以及带未成年人入住等行为,未尽到安全审查的义务。


猥亵罪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与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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