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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责任判定是怎么进行的

在对车祸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由交警部门作出一个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书,之后往往就是根据这个责任划分来做进一步的处理。那么你们知道车祸责任该如何进行判定吗?这是很重要的内容,下面就让明申律师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六) 模糊责任。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 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该违法行为存在。因为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这样否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这一“模糊责任”的概念,就是当事各方“都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合乎逻辑地得出的。公安机关在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的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又缺乏充分的证据对有的违法行为加以确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

关于车祸责任判定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够帮助你解开实际中遇到的疑惑。要是你在处理车祸的过程中遇到其他一些问题的话,保险起见还是先咨询一下明申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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