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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五星级变“五星” 3倍惩罚性赔偿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个案子,樵先生通过某网站搜索到“某旅游区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2-4晚”这一度假产品。这个产品包括的六家酒店都宣称为五星级酒店,樵先生便通过这家网站先后购买了共6份产品。

  此后樵先生按照产品要求前往入住了其中两个酒店,发现两酒店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都达不到五星级酒店的标准,两家酒店不是“五星级酒店”。樵先生认为网站的行为构成欺诈,向法院起诉了这家网站和旅游公司。

  旅游公司辩称,产品标题为“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并没有写五星级酒店。我方只能提供标题,是这家网站录入的信息存在偏差,将不是五星级的酒店录成了五星级,作为商家无权进行修改。 

  同时,这家网站和旅游公司都辩称,樵先生的行为是知假买假。旅游公司提供选择的酒店中有两个是五星级酒店,他在入住前就已经确定了入住的两家酒店不是五星级酒店,而樵先生却先后两次都选择入住非五星级酒店,属于知假买假。

  法院最终认定旅游公司的这一用语显然会误导消费者,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除了应退还相关费用外还应依法增加赔偿三倍费用。一审判决旅游公司退还樵先生5592元,赔偿16776元。

  经营方把五星级和五星混淆起来,说不存在欺诈,也不存在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实在强词夺理。人们通常的理解,这应当是一个豪华的五星级酒店,这是一个正常的认知,而经营者明知道不是五星级酒店,却做引人误解的宣传。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欺诈的行为。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弱者,规范经营者行为,就算消费者知假买假也不能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

  消费者保护法中,也规定经营者要恪守诚实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起收到的损失,加倍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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