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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请不要失望——江歌案法律分析

近日,一个名为“局面”的栏目推送了江歌案专访的视频,引起了无数网友的讨论。我们再一次想到了去年的11月3日,在日本发生的惨案,一个年轻善良的生命不知带着怎样的情感从这个世界彻底消失了……




案情简介


 

江歌与刘鑫同为在日本留学的中国女学生,在留学期间,二人为好友。刘鑫在与其前男友陈世峰发生矛盾,提出分手后,希望到好友江歌家居住,江歌同意。但陈世峰因拒绝与刘鑫分手,曾多次到江歌与刘鑫的住处对二人进行骚扰。2016年11月3日,江歌接到刘鑫的电话,表示希望江歌到车站去接她回家。江歌在接到刘鑫返回住处时,遇到了在家门等待的陈世峰,据关人员称,三人发生了争执。随后刘鑫先进入房间,江歌独自在门外与陈世峰争辩,后被陈世峰捅刺十多刀后,失血过多死亡于自家门前。




案件爆出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除了对凶残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申请死刑的请求外,更多的关注了刘鑫在整个事件中的角色和行为。网友纷纷对江歌的善良惋惜,对犯罪嫌疑人陈世峰的愤怒,对事后冷漠的刘鑫悲愤声讨。

 

除去我们过多的感情和道德因素,忍住悲伤和愤怒,冷静的从法律上分析,来看一下这个案件

 

犯罪嫌疑人陈世峰





对于手段残忍的陈世峰,很多网友都支持能够判处其死刑。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首先,犯罪事实发生在日本,日本可以基于属地管辖原则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就日本来看,其审判机关对适用死刑持极为慎重的态度,从判决死刑到执行死刑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日本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又很激烈,从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死刑的核准率和执行率都越来越低,因此对判决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死刑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

 

另外,若陈世峰如网友称,具有中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属人管辖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陈世峰所犯罪行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对该案有刑事管辖权。

 

如果陈世峰已经加入或取得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的保护管辖权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本案陈世峰所犯罪行在日本属于应受法律处罚的重罪,且被害人江歌被害时具备中国国籍,属中国公民,同样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对该案也有刑事管辖权。

 

但目前案件在日本进行审理,中国要行使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对陈世峰进行处罚需要向日本提出引渡,由于引渡主要是条约义务,而中日两国目前并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两国通过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引渡成功的案件少之又少,要将陈世峰引渡回国比较困难困难。此外,根据“死刑不引渡”原则,即使对本案引渡成功,前提也必须是我国政府承诺陈世峰回国后不判处死刑。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问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即使陈世峰的罪行在日本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其若被遣送回国或刑满释放后回国,我国仍然可以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对其罪行进行追究,但应当考虑其在日本已经受过的刑罚情况。若经过审理查明,并已考虑其在日本所受处罚的因素,仍需要判处死刑的,依旧可以判处死刑。但是这些都需建立在案件事实得以查明的基础上。

 

江歌好友刘鑫


 


由于目前案件的真实情况到底如何并没有查明,刘鑫在整个事件中是什么角色也不得而知。刘鑫表示在开门想查看情况时,门被弹回来导致其无法再次打开,并表示对犯罪嫌疑的身份不知道,对案发时门外发生了什么情况也不清楚。刘鑫在当时那种危急的情况下选择保护自己似乎无法苛责。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刘鑫对江歌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但作为案件的知情者,无论是出于出庭作证的义务还是对好友的情谊,都应出庭将自己知道的案情事实说出来,还江歌一个公道。但让网友内心触动的恰恰是刘鑫事后冷漠的做法和态度。

 

首先,刘鑫是案件的知情人,是案件的的关键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证人询问分为任意询问和强制询问两种。《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警察和检察官在侦查阶段要求证人到场调查时,证人可以拒绝到场或到场后拒绝陈述或到场后及时退出。”此时证人并无配合调查、陈述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貌似真的不能强制刘鑫作证,其“停止协助调查”的威胁好像也有依据。

 

但作为任意询问的补充,日本还规定了强制询问。一种是在侦查阶段,即侦查所不可缺少的证人,却在任意询问时拒绝到场或陈述;或任意询问证人时所获得的陈述在审判当日有可能因为种种要素而被该证人亲口推翻,且该证人的陈述为犯罪侦查所不可缺少。以上两种情况符合之一时,检察官可以申请法官强制询问证人;另一种是在审判阶段,一旦法官传唤证人出庭,则立刻启动强制询问,不仅证人必须到场否则将被强制到案,而且到场后还必须宣誓、具结,作出真实陈述,一旦拒绝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将被处以罚金、拘役等惩处。

 

此时,刘鑫作为案件的关键证人,如果真的拒绝配合调查,基于案件的重大社会影响及其证言的重要作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日本检方很可能申请法官实施强制询问,到时是否作证恐怕也不是刘鑫可以随意选择的。

 

另外《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即使面对强制询问都有权拒绝配合作证的三种情形,即 “亲亲得相首匿”及“职业秘密保守”“任何人都可以拒绝做出有可能使自己遭受刑事追诉之证言”。就本案来看,刘鑫自然不符合前两种情形,至于是否可以运用第三种情形来拒绝作证需要看案件事实究竟如何以及刘鑫的选择。

 

即使刘鑫不出庭作证,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其在检察官面前制作的证言笔录,如果同时满足(1)证人现居国外而导致无法出庭(2)笔录具有特别值得信赖之情况,这两大要件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从刘鑫所发微博可见,在检察官面前笔录的可信赖度很高,其先前笔录也能够成为指控犯罪的重要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无论自己出庭会不会对最终结果有重要影响,作为昔日的好友,刘鑫也应勇敢的站出来,还法律一个真相,还好友一个公道,对得起两人曾经的情谊。这不是在用法律去要求一个人,是在用一种朴素的情感去理解一件事情。若最后真的需要用法律来强制履行作证义务,真的让人五味陈杂……

 

最后,从民事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案件中,江歌是为了救助自己的好友刘鑫,在与刘鑫前男友争执的过程中而失去生命的,刘鑫作为受益人,理应补偿。但再多的补偿也无法弥补伤痛,况且此时补偿也不希望仅是通过法律规定去实现的,而希望更多的是通过人心去温暖的。

 

江歌妈妈


 





一位失去孩子的母亲,那种伤痛可想而知。为了了解当时的情况,为自己的孩子讨回公道,或许是因为无奈,才采取了网上曝光的方式,对刘鑫一家的生活造成了影响。若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想必江歌妈妈宁愿去承担,也要还江歌一个说法吧。

 


结语


 

出于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一个法律人的信仰,在案件没有最终查明前,我们不去过多的苛责任何人,选择通过法律冷静的分析和看待,相信法律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除去专业角度,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我们角色鲜活,情感饱满,对刘鑫事后的做法感到刺痛。此时,并不想为难谁,只是带着一种原始的情感,希望刘鑫能够拿出应有的态度,勇敢的出庭作证,照顾好舍命相救的挚友的家人,帮助她们度过这一段艰难的日子,不负与江歌好友一场,也不负自己的心!

 

无论怎样,悲剧已发生,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但我们都希望案件最后能够一个公正的判决,事情最终能够有一个令人欣慰的结果,还善良的江歌一个公道,报善良的江歌一丝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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