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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榆林市召开了2017年第四次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本年度第十二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以及对失信被执行人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宣布作废。其中位居榜首的30岁女子朱某执行标的高达达1.7亿元,引发网友热议,至此朱某的案件进入公众视野。
据了解,2011年至2013年期间,朱某先后向白某(男)借款1.7亿元,经双方协商,朱某向白某出具借条以明确债权。由于朱某一直未向白某偿还借款,白某多次催要无果便将朱某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白某向法院出具了朱某向其书写的借条,表示朱某的拖欠欠款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朱某则辩称,其与白某同居长达四年之久,在此期间从未向白某借过款;虽然白某给她打过款,但是均是作为两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朱某表示之所以签下借条,是因为白某为了长期与其保持同居关系而逼迫其书写欠条,还要求将时间写在2013年11月18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与朱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于是法院判决朱某向白某归还1.7亿元借款。朱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该案件在网上引发争议,网友们提出了各种疑问,为此笔者对网友们的观点进行归纳,以下罗列几个主要的争议焦点:
(1)白某是否拥有借款上亿的能力?
(2)1.7亿元是通过什么方式借给朱某的?如果是转账,那么电子凭证呢?如果是现金,1.7亿元怎么搬得动?
(3) 一个女子怎么会借1.7亿元?借来的钱到哪里去了?
以上的各种疑问,都表明网友对判决是否正确表示怀疑。有网友甚至直接指出:法官怎么不去查一查,单凭一张借条就能进行判决。
对此笔者建议有疑问的网友去裁判文书网看一看该案的判决书,里面有详细的证据材料和裁判依据。除此之外,笔者再针对该案简单地分享一下本人的诉讼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 债权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不过在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1)借据
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
(2)收据
收据或收条是一种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的凭证,收据或收条的内容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条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据以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归还的证据。
(3)欠条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与借款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2 如何综合各因素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
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综合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
(1)借贷金额
在审理小额借贷案件时,通常通过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可完成事实查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借贷事实。对于大额借贷,在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之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交易习惯等相关事实,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2)款项交付
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清,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多方面内容。其中,交付方式主要有银行转账、票据支付还是现金支付等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对于难以证明实际交付的借款,往往主张系以现金方式交易从而逃避举证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对此应当谨慎对待。
(3)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在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存在异议,或者虽然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时候,则为了进一步查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财产变动情况等予以审查,从而对交易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根据涉案的债权凭证和其他涉案的其他因素做出的判决。